液化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和裝運GB/T 20368-2012:本標準規定了LNG工廠在選址、設計、施工、安保、操作和維護方面的消防、安全和相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天然氣液化設施,液化天然氣(LNG)儲存、氣化、轉運和裝卸設施,LNG 方面的人員培訓,所有LNG設施設計、選址、施工、維護和操作。
本標準不適用于凍土地下儲罐、在建筑物內存放或使用的可移動儲罐、所有LNG 車輛包括LNG車加注。
注1:標準正文中數字或字母后的星號(* ),表示該段的解釋可在附錄A中查到。
注2:除注明外,本標準所用壓力均為表壓。
本標準依據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T20368—2006《液化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和裝運》。本標準與GB/T20368—
2006相比的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刪除了關于等同性、追溯性、人員培訓、單位制和參考標準等條內容(見2006版的1.2~1.6);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
———增加了“雙容罐、全容罐、單容罐、可控制應急、不可燃材料、過量充裝、氣化器、環境氣化器、加
熱氣化器、整體加熱氣化器、遠距離加熱氣化器、工藝氣化器、水容積”等術語和定義,修改了
“主管部門、薄膜儲罐、預應力混凝土儲罐、設計壓力、明火設備、火焰蔓延指數、危險流體、攔蓄
區、液化天然氣、LNG工廠、模型、轉運區”等術語和定義,刪除了“桶、解凍、固定長度液位開口
接管、重力加速度G、作業公司、工藝裝置、應、宜”等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2006版的1.7);
———增加了本標準的一般規定(見第4章);
———刪除了關于對所有組件應說明最大允許工作壓力的規定(見2006版的2.1.3);
———修改了關于攔蓄區容積的規定(見5.2.2.1,2006版的2.2.2.1);
———增加了關于雙容罐和全容罐的規定(見5.2.2.5~5.2.2.6);
———修改了關于輻射熱距離計算方法或模型的規定,蒸氣擴散計算模型的規定(見5.2.3.2~
5.2.3.3,2006版的2.2.3.2~2.2.3.3);
———增加了關于全容罐或雙容罐無設計溢出的規定(見5.2.3.4表1,2006版的表2.2.3.4);
———增加了關于容積大于265m3(70000gal)的LNG雙容罐和全容罐布置的規定(見5.2.4.2);
———刪除了關于整體式加熱氣化器規定的例外,遠距離加熱氣化器規定的例外(見2006版的
5.2.5.2~5.2.5.3);
———增加了關于其他批準的通風系統的規定(見5.3.2.1e));
———刪除了關于設計者和制造者資格的規定(見2006版的2.4.1);
———增加了關于工藝設備安裝焊接和銅焊方面的規定(見6.1.2);
———增加了關于可燃氣體壓縮機放散口設置方面的規定(見6.2.5);
———增加了關于工藝設備最大允許工作壓力證明文件的規定(見6.4.1);
———修改了關于管殼式換熱器設計和制造要求的規定(見6.4.3,2006版的3.4.3);
———修改了關于OBE和SSE兩水準地震動的規定(見7.2.2.2,2006版的4.1.3.2);
———增加了關于儲罐設計中洪水荷載的規定(見7.2.4);
———增加了關于OBE設計應基于彈性反應譜的規定(見7.3.2.4);
———刪除了關于在設施壽命期內對儲罐基礎沉降定期監測的規定(見2006版的4.1.7.6);
———刪除了關于混凝土儲罐一節范圍的規定(見2006版的4.3.1);
———刪除了關于儲罐泄放裝置基本要求的規定(見2006版的4.7.1a)~b));
———刪除了關于加熱氣化器、環境氣化器、工藝氣化器分類的規定(見2006版的5.1.1~5.1.3);
———刪除了關于適用氣化器溫度范圍的規定(見2006版的5.2.1);
———修改了關于環境氣化器配置的規定(見8.3.3,2006版的5.3.4);
———修改了關于加熱氣化器配置的的規定(見8.3.4,2006版的5.3.6);
———增加了關于抗震設計要求的規定(見9.1.2);
———修改了關于管道絕熱材料的規定(見9.2.1.3,2006版的6.2.1.3);
———增加了關于現場冷彎管應用的規定(見9.2.3.3,2006版的6.2.3.3);
———刪除了關于螺紋連接的規定(見2006版的6.3.1);
———修改了關于管道連接方面銀焊的規定(見9.3.1.6,2006版的6.3.2.3);
———修改了關于切斷閥設置的規定(見9.3.2.2~9.3.2.3,2006版的6.3.3.2);
———刪除了關于切斷閥功能的規定(見2006版的6.3.3.4);
———增加了關于電動閥關斷時間、周期性轉運冷流體管道、轉運系統止回閥的規定(見9.3.2.8~
9.3.2.11);
———修改了關于標記材料的規定(見9.3.4b),2006版的6.3.5a)例外);
———修改了關于試壓記錄保存的規定(見9.6.2,2006版的6.6.2);
———修改了關于直縫焊鋼管的規定(見9.6.3,2006版的6.6.3.1);
———修改了關于無損檢測記錄保存的規定(見9.6.5.1,2006版的6.6.5);
———增加了關于管中管系統的規定(見9.10);
———修改了關于電氣區域劃分的規定(見圖2~圖7、表5,2006版的圖7.6.2、表7.6.2);
———修改了密封適應性的規定(見10.6.3.5,2006版的7.6.3.5);
———修改了關于防雷接地的規定(見10.7.4,2006版的7.7.4);
———刪除了關于范圍、轉運設備的規定(見2006版的8.1.2);
———增加了關于警示牌、產品標識、置換的規定(見11.1.1~11.1.3);
———刪除了關于電動閥關斷時間、周期性轉運冷流體管道、轉運系統止回閥的規定(見2006版的
8.2.1~8.2.3);
———增加了關于船裝卸泊位設計要求、火源、管道(或管線)、緊急關斷系統的規定(見11.4.1~
11.4.4);
———增加了關于裝卸作業定期測試的規定(見11.7.7);
———增加了關于船岸通信系統的規定(見11.8.3~11.8.4);
———增加了關于評價確定其他防火設備和系統的規定(見12.1.2j));
———刪除了關于標準涉及設施的規定(見2006版的9.1.3);
———修改了關于ESD系統要求的閥、控制系統和設備的規定(見12.2.1,2006版的9.2.1);
———修改了關于ESD系統起動方面的規定(見12.2.7,2006版的9.2.5);
———增加了關于滅火器最小容量和最小排出流量的規定(見12.5.1.3,12.5.1.5);
———增加了關于安保評估的規定(見12.8.1);
———刪除了關于其他作業的規定(見2006版的9.9);
———修改了關于LNG 設施系統和設備設計、制造、施工資格的規定(見13.2.5,2006 版的10.2.5);
———修改了關于自動產品保存閥設計和安裝的規定(見13.7,2006版的10.7);
———修改了關于檢驗員資格的規定(見13.9.2,2006版的10.9.2);
———修改了關于工廠預制儲罐試驗的規定(見13.10.1,2006版的10.10.1);
———修改了關于壓力測量和控制的規定(見13.15.3,2006版的10.12.4.1);
———刪除了關于應急程序中撲滅天然氣火災的規定(見2006版的10.15.3.3e));
———刪除了關于裝卸作業基本要求方面裝卸區火源、管匯標記的規定[見2006版10.15.3.6.1c)~e)];
———修改了關于操作、維護和人員培訓的規定(第14章,2006版的第11章);
———增加了關于基于風險分析的工廠選址替代標準的資料(見附錄E);
———修改了關于參考文獻的編號(見參考文獻,2006版的附錄E);
———刪除了關于單位換算的資料(見2006版的附錄F)。
本標準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美國防火協會NFPA59A:2009《液化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和裝運》。本標準與NFPA59A2009年版相比,技術性差異及原因如下:
———按GB/T1.1—2009中7.3的規定,修改NFPA59A:2009的所有圖;
———按GB/T1.1—2009中7.4的規定,修改NFPA59A:2009的所有表格;
———在本標準的第1章中,按GB/T1.1—2009中6.2.2的規定,修改NFPA59A:2009的1總則,用1范圍來代替,刪除NFPA59A:2009的1.2~1.6;
———在本標準的第2章中,按GB/T1.1—2009中6.2.3的規定,修改NFPA59A:2009的2規范性引用文件;
———在本標準的第3章中,按GB/T1.1—2009中6.3.2的規定,修改NFPA59A:2009的3定義,用3術語和定義來代替;
———在本標準的第4章中,刪除NFPA59A:2009的4.1;
———在本標準的第5章中,刪除NFPA59A:2009的5.1;刪除NFPA59A:2009的表5.3.3.2;
———在本標準的第6章中,刪除NFPA59A:2009的6.1;
———在本標準的第7章中,增加了圖3~圖5、圖7,刪除NFPA59A:2009的7.1;
———在本標準的第8章中,刪除NFPA59A:2009的8.1;
———在本標準的第9章中,刪除NFPA59A:2009的9.1;
———在本標準的第10章中,刪除NFPA59A:2009的10.1;
———在本標準的第11章中,刪除NFPA59A:2009的11.1;
———在本標準的第12章中,刪除NFPA59A:2009的12.1;
———在本標準的第13章中,修改NFPA59A:2009的13.11;
———在本標準的第14章中,刪除NFPA59A:2009的14.1;修改NFPA59A:2009的14.11;
———附錄F改為參考文獻。
本標準由全國石油天然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液化天然氣分技術委員會(SAC/TC355)提出并歸口。
本 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石化集團中原石油勘探局勘察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海工英派爾化學工程公司、河南中原綠能高科有限公司、中海石油氣電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華東勘察設計研究院、中山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保才、張秀全、連家秀、武學勇、張筱萍、許敏、康平、劉艷剛、許紅梅、張孔明、
張艷霞、何永明、胡乃科、夏喜林、郭開華、皇甫立霞。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20368—2006。
前言 Ⅴ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4
4 一般規定 6
4.1 腐蝕控制審查 6
4.2 控制中心 7
4.3 電源 7
4.4 記錄 7
5 廠址和平面布置 7
5.1 *工廠選址原則 7
5.2 溢出和泄漏控制的主要原則 7
5.3 建筑物和構筑物 13
5.4 設計者和制造者資格 13
5.5 *低溫設備的土壤保護 13
5.6 冰雪墜落 13
5.7 混凝土材料 13
5.8 LNG移動式設備 14
6 工藝設備 14
6.1 安裝基本要求 14
6.2 泵和壓縮機 14
6.3 易燃致冷劑和易燃液體儲存 15
6.4 工藝設備 15
7 固定式LNG儲罐 15
7.1 檢測 15
7.2 設計要求 15
7.3 金屬儲罐 18
7.4 混凝土儲罐 20
7.5 LNG儲罐的標記 21
7.6 LNG儲罐的試驗 21
7.7 儲罐的置換和冷卻 22
7.8 泄放裝置 22
8 氣化設施 23
8.1 氣化器的分類 23
8.2 設計及施工用材料 24
8.3 氣化器管道、熱媒流體管道和儲存閥 24
8.4 氣化器泄放裝置 24
8.5 燃燒的空氣供應 25
8.6 燃燒的產物 25
9 管道系統和組件 25
9.1 基本要求 25
9.2 施工材料 25
9.3 安裝 26
9.4 管架 27
9.5 *管道標識 27
9.6 管道的檢查與試驗 28
9.7 管道系統置換 28
9.8 安全與減壓閥 28
9.9 腐蝕控制 29
9.10 管中管系統 29
10 儀表及電氣設備 29
10.1 液位計 29
10.2 壓力表 30
10.3 真空表 30
10.4 溫度計 30
10.5 緊急關斷 30
10.6 電氣設備 30
10.7 電氣接地和連接 34
11 LNG和致冷劑的轉運 34
11.1 基本要求 34
11.2 管道系統 34
11.3 泵和壓縮機的控制 34
11.4 船舶裝卸 34
11.5 槽車裝卸設施 35
11.6 管線裝卸 36
11.7 軟管和裝載臂 36
11.8 通訊和照明 36
12 防火、安全和安保 36
12.1 *基本要求 36
12.2 緊急關斷系統 37
12.3 火氣探測 37
12.4 消防水系統 37
12.5 滅火和其他消防設備 38
12.6 消防設備的維護 38
12.7 人員安全 38
12.8 安保 38
13 采用固定式ASME儲罐的選擇要求 38
13.1 概述 38
13.2 基本要求 39
13.3 儲罐 39
13.4 儲罐充裝 40
13.5 儲罐基礎和支座 40
13.6 儲罐安裝 40
13.7 自動產品保存閥 41
13.8 LNG溢出的圍堵 41
13.9 檢驗 42
13.10 LNG儲罐的工廠試驗 42
13.11 LNG儲罐的裝運 42
13.12 LNG儲罐的現場試驗 42
13.13 儲罐焊接 42
13.14 管道 42
13.15 儲罐儀表 43
13.16 防火及安全 43
13.17 燃氣檢測器 43
13.18 操作與維護 44
14 操作、維護和人員培訓 47
14.1 基本要求 47
14.2 操作程序手冊 47
14.3 操作手冊內容 47
14.4 維護手冊 48
14.5 裝卸船舶 49
14.6 LNG產品傳輸 50
14.7 LNG和制冷劑裝卸操作 51
14.8 *其他操作 51
14.9 現場后勤工作 52
14.10 控制系統及其檢查和測試 52
14.11 腐蝕控制 53
14.12 記錄 53
14.13 人員培訓 53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條文說明 55
附錄B(資料性附錄) LNG工廠的抗震設計 60
附錄C(資料性附錄) 安保 62
附錄D(資料性附錄) 培訓 64
附錄E(資料性附錄) 基于風險分析的工廠選址替代標準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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